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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有企业干部培训

发布时间:2023-06-19 06:23:34 人气: 作者:老师

北京国有企业干部培训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始建于1983年5月,隶属于原中国船舶工业总,主要承担中国船舶工业系统高层次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船舶总领导冯直、徐志坚、黄平涛、酆炳林、张广钦先后兼任院长。

1993年4月和1995年1月,船舶总先后决定,给干部学院增加“中国船舶工业总高级人才培训中心”和“中共中国船舶工业总党校”两个名称,进一步扩大了学院的培训职能。中国船舶工业总第七次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把管理干部学院办成国内知名、具有特色的高级人才培训中心。”

学院成立十八年来,先后开展了原国家经委组织的厂级干部统考培训,厂长(经理)、党委书记、三总师的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九五”期间国家经贸委组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工商管理培训;2000年承办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组织的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事业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三讲”教育学习班(共11期);此外,多年来还承办了各种短期专题培训、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培训、领导干部上岗前培训以及深入基层送教上门的干部培训等,累计为企事业单位培训各级各类管理干部2万余人次,为船舶工业系统的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1994年8月,干部学院被评为中国船舶工业总先进教育集体。

1997年,经国家经贸委审定,船舶管理干部学院成为全国第一批承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115所资格院校之一。在干部培训中注意把理论教学、专题讲座与考察调研结合起来,积极推广案例教学,提高了培训质量。98年至99年,国家经贸委培训司对全国214所承担企业管理人才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资格院校进行了培训质量评估,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等27所院校被评定为“优秀”级院校。

关于学历教育:

干部学院成立后,在大力发展干部政治、业务培训的同时,还积极利用现有的教学能力和条件开展了国家承认的大学学历教育。

1987年12月,国家教委[87]教计字235号文《关于同意试办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的通知》批复学院在国家教委备案,开办《企业管理》、《企业经济》、《行政管理》、《外贸英语》、《计算机应用》等八个专业,公开向社会招生。使船舶管理干部学院同时成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办学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

1992年5月,国家教委委托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对北京市成人高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船舶管理干部学院的评估结论如下:“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自建院以来,各项工作都有很大进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始终得到船舶总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学院的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并具有开拓精神,能在工作中团结全院教职工搞好学院建设。该院的改革具有特色,如依据多年办学实践所形成的四个特色:⒈率先采用单元结构(模块)式教学对企事业领导及中层干部进行岗位技能培训;⒉坚持在京办学与到企业办学相结合;⒊坚持与总各业务厅局合作,对管理干部进行分类培训;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办学方针。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评定为A级(优秀)。”

1999年7月,中国船舶工业总进行了改组,学院成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事业单位,沿用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名称,同时使用中共中国船舶工业党校和中国船舶工业教育培训中心名称,继续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两大集团的干部培训工作服务,继续关注社会培训市场的新发展,积极与国内知名大学联合办学,并与国外一些培训机构积极建立联系。努力把干部学院建成一所促进中国船舶工业人力资源开发、符合时代要求、系统内外培训并举、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并重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国际化”高级管理人才培训中心、企业教育研究中心、企业管理研究中心和中国船舶工业的企业家之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72号 电话:

六大国家级干部培训基地是哪六个?

中共中央党校 是轮训培训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最高学府,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

国家行政学院 1994年正式成立,是负责培养高中级公务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才,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开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理论研究的正部级机构,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三大干部学院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于2005年3月正式招生。井冈山、延安两所学院主要依托其革命历史资源,进行党风党性教育、基本国情教育、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而中浦学院,主要进行改革开放意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知识和能力教育以及开展国际培训交流合作。

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 2006年1月揭牌。学院的建设主要致力于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学院主要培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后备领导人员和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领导成员及骨干教师,同时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成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窗口与平台。

干部培训去哪里?

浙大城市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为创建于1999年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面向干部,组织提供各类培训。
学校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胜地杭州,毗邻京杭大运河,柳青水秀、波光鹭影,自然环境优美,办学设施先进。校园占地1000余亩,校舍面积51万余平方米。设有9个专业学院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院),37个本科专业涵盖文、经、管、法、工、理、医、艺术等八大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1600余名,与浙江大学等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210余名,教职工990余名;建有一支德才兼备、生师比匹配、专兼比合理、学缘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比例近50%,拥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模范教师、浙江省教学名师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师。

在国资委的干教培训中心工作有前途吗

有。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是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作任务是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资委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工作人员是通过公开招聘的高学历专业人员,该工作很有前途。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与管理。

国有企业科级后备干部培养的几点思考_国有企业后备干部要求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才资源储备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科级干部是国有企业干部队伍重要的基础力量,始终发挥着落实上级决策、深化企业改革、维护队伍稳定等重要作用。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建设一支满足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级干部队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通过竞争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群众威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后备干部选拔竞争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全面系统,需要在后备干部产生机制上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改进。
  ——教育培养采取了一定措施,但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各类培训、加强实践锻炼等方式,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定提升,但是,后备干部个人素质与岗位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缺乏针对性。
  ——后备干部推荐交流作了一些尝试,但规范化机制有待健全。虽然个别作了一些尝试,见到一定效果,但目前尚未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长效机制。
  二、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情况和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基础要牢,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机制。发扬民主,是我党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也是国有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广泛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监督等形式,真正把职工群众公认、品德优秀、能力超群、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和技术骨干吸收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同时要对科级后备干部要实行公示制度,使后备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切实增强后备干部的群众基础。
  二是能力要验,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后备干部确定后,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本着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评价标准,使后备干部的素质表现情况,能够得到客观评价和反映。一要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情况;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职工群众反映;三要看后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看能否经受住风浪的考验,有没有处理突发性事件和复杂矛盾的能力等。
  三是培训要实、不断改进教育培养机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持之以恒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终身学习型人才的时代要求。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要在“实践”上做文章。一是与时俱进,抓好时代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从内容到形式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即要注重干部管理能力、业务技能的培养,又要注重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努力使后备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二要注重实效,体现教育的针对性。学以致用,有的放矢,要成为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突出特点。基于这种情况,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样、干部喜闻乐见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层次,加快科级后备干部培养。三是贴近一线,强化实践锻炼。实际工作岗位既是考察识别干部的途径,也是培训干部、锻炼干部的生动课堂。工作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综合素质好,有培养价值,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青年后备干部到基层单位、车间进行锻炼,帮助其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了解实情、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同时对基层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要适当安排到机关相关科室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提高政策水平和宏观思维、决策能力。
  四是要求要严,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推荐选拔科级后备干部,要坚持运用竞争激励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也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对后备干部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干部管理部门要实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坚持能者上、庸者下,重品行、讲公平的工作标准,严格后备干部管理。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同志,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于出现工作作风懒散、表率作用不明显、缺乏进取精神、职工信任率下降等情况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保持后备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加强科级后备干部日常性法律条规教育,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是使用要活,不断完善岗位交流机制。结合国有企业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建立企业机关与基层两级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一套专门用于科级后备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业务技能广泛、知识结构丰富、适应岗位灵活的复合型后备干部。坚持定向使用与特长使用相结合,发挥科级干部个人特长,人尽其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要结合上级单位人事变动、基层单位班子换届调整等时机,积极推荐适当人选,鼓励科级后备干部大胆参加上级单位、机关岗位的竞争。对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坚持常抓常议、形成制度,经常研究分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等情况,确保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交流机制。
  (作者单位:辽河油田经济贸易置业总党群工作科)

全 国干部教育培训 高校 基地有多少

企业干部在工作中,因为身处不同的级别、部门和岗位,对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各不相同。目前国内企业培训机构良莠不齐,许多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时,前期对培训目标的调研不够明确,或没有充分考虑到员工岗位的差异性,内容大多是以国内外宏观形势的解读居多,企业干部培训的形式主要是采用讲授教学方法,而交流研讨、案例教学、翻转课堂等适合企业干部的培训却开展不足。

所以小编建议挑选企业干部培训机构的时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参考:

一、看办学背景,选合格机构

二、看授课内容,学前沿知识

三、看授课师资,辨过度宣传

四、看办学风格,重培训实效

就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为例,托浙江省在企业改革中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范例经验,集聚浙大城院自身雄厚的师资力量,将理论授课、现场教学与结构性研讨等教学方式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浙大特色的企业改革培训课程体系。具体优势如下:

一、权威专家政策解读

浙大城院汇聚多领域权威专家,帮助企业快速领会政策法规精神,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注重干部党性教育

浙大城院注重提高干部理论素养,开展政治性、实效性、严肃性、时代性的党性教育,帮助企业增强依法治企的本领。

三、1对1项目精准服务

浙大城院量身定制培训课程,项目主任深入企业内部调研,判明企业发展现状和问题所在,规划实施有效的培训方案。

四、精心甄选优秀导师

浙大城院专业化的教学服务,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匹配精心筛选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秀导师授课。

五、前瞻性、战略性的课程内容规划

浙大城院精心开发课程内容,根据干部自身特点开展独具思想深度和理论高度的课程培训,帮助干部开拓视野和启发思路。

六、聚焦领导力素质提升

浙大城院注重培养干部世界眼光和战略格局,帮助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发展。

七、创新多样化培训方式

浙大城院创新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开展专题研讨、导师互动、领导力体验等培训活动,全方位助力干部能力提升。

八、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办公设施

办学主校区位于风景秀丽、历史悠久、文化氛围浓厚的浙大城市学院。校区位于杭州市中心,是浙江大学各校区中办学历史最悠久的校区之一。校区周边交通便利,办学设施完备。建有教学裙楼、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宾馆、医院、银行、邮局等配套设施。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队伍教育与管理

基层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党员队伍素质、夯实基层组织基础的有效方式。当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因此,企业党组织应充分认识深化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四个长效机制,推进党建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
一、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中最经常最基础的工作,党员教育管理的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一)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新党章也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因此,要通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把存有的不适应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彻底消除,进一步端正党员的思想认识和理想信念,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企业党组织面临的新任务。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质的政党,作为工人阶级最集中的国有企业,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突出党组织的地位和党员作用的发挥,对于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把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贯穿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要以提高素质为重点,抓紧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甚础工程,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长效机制,激发党员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
(三)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不容忽视、亟待解决。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张,基层一线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呈现出薄弱,存在着缺失,主要表现在:党支部基础工作不扎实,党员教育培训跟不上,党员管理存在死角,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不够,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等等。这些缺失或不足,在企业基层党支部中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规模急剧扩张,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党员教育管理难度加大。由于党员不能过正常的组织生活,部分党员的组织观念有所松懈,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突出,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措施
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应在建立健全各级基层党组织的前提下,从建立以下四个长效机制着手。
(一)建立党员教育长效机制。一是要营造深厚的学习风气。要在广大党员中大力倡导“忙起来就工作,闲下来就学习”的风尚,树立学习是干好工作第一需要的理念。制定党员学习计划要做到统筹考虑,灵活安排,切合实际,尤其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为一线党员学习提供便利。上级党组织要定期检查,及时指导,把教育引导、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有机结合起来,在广大党员中积极营造出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二是要落实学习教育制度。党支部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建设“学习型”党员队伍。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从建设“学习型”党员队伍入手,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管理技能,不断优化党员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工作才干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党员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坚持思想汇报制度。党员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重大事件,要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确保党组织快速反应的渠道畅通。流动分散党员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思想汇报。二是坚持交纳党费制度。每个党员都要自觉、主动、按时、按标准足额交纳党费,切实增强党性意识。三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是最基本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这一党员管理教育的好形式必须坚持。要严格按照“三会一课”的制度要求,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要通过按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保证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义务;通过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通过按时召开党小组会,党员接受党组织分配的任务;通过党员收听党课,学习党的实时政策,接受企业形势任务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四是坚持党员参加党内活动制度。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党组织举行的各项党内活动,在活动中亮明自己的党员身份,突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
(三)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党内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对党员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力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党员脱颖而出;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充分用好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织要经常考虑党员的精神生活需求,通过形势任务教育,让党员了解企业发展前景,提升工作信心;要关心党员的成长和进步,为他们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和提供良好环境;要坚持每年一次的党内表彰,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让先进人物事迹上报纸、上电视、上橱窗。要积极开展“党员承诺”、“党员先锋号”等党内特色主题实践活动,对在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党员给予物质奖励。二是建立党内关怀机制。要坚持心理疏导,及时摸查党员的思想动态,加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解决思想问题。要坚持走访慰问,有计划地安排到困难党员家中探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困难党员实施帮困;要坚持对生病住院党员的看望,及时将党组织的温暖送到他们心中。要坚持政治生日祝福,清楚掌握每一名党员的政治生日(入党日),记录造册,及时地以短信祝福、上门拜访或过政治生日等形式进行祝贺或慰问。三是建立党内帮扶机制。困难党员是党员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实施帮助对于提高党组织吸引力、感召力、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党内民主监督长效机制。建立党内民主监督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党代表的选择要透明公开;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党员干部民主测评制度,把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坚持党内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做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党建工作调研,在突出特色和实在管用上下功夫,以此激发广大党员和干部关心党建、研究党建的积极性,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党内纪律处分两个条例,畅通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体系,严肃责任追究。
党员是党的细胞和血液,党员的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科学发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党组织必须要高度重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提高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筑牢夯实企业党员队伍,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国家建材局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建材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国营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意见》,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包括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含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均包括副职》、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第三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为提高建材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 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要坚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培训任务和要求第五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除已参加过岗位职务培训的以外,都要按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及要求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第六条 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组织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进行岗位培训。第七条 围绕党和国家的计划、政策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
  结合建材工业的中心任务、发展状况、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及技术经济政策,对建材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短期行业培训。第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后备人员按相应岗位要求进行六个月的集中脱产培训。第九条 未达到相应岗位规范要求文化程度的干部,要首先补习相应的文化知识。转岗的各级干部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第十条 从企业选拔一批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送高等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高等学历的企业管理人才。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分工第十一条 建材局对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制订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和规划;制订建材企业领导干部短期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制订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及一般干部的岗位职务规范、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编选教材:举办师资班和试点班: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班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和上年培训总结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计划的审批和管理。第十三条 建材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干部岗位培训规划、计划,开展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每年将干部岗位培训年度计划和总结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第四章 培训基地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第十四条 承担建材企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拥有一支能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有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生活设施,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是全国建材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建材院校或培训中心作为本地区干部培训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干部培训基地应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备案。第十六条 建立一支政治立场坚定、能适应干部培训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要从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干部中选择并实行资格认定。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组织教师进修和下基层锻炼,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五章 考核与发证第十七条 考核(考试)必须集中统一进行。具体考核形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的方式进行,也可实行学分制或单科培训证书。第十八条 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全国企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短期行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国资e学没有评论怎么重新学

系统延迟。 操作步骤如下:
1、首先打开国资e学网。
2、其次点击我的课程,找到已经完成的课程。
3、最后我的课程右下角有一栏上面写着课程评价,对课程进行评价即可 。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采用什么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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