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干部培训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培训

发布时间:2023-04-06 10:08:34 人气: 作者:老师

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培训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知识点

安全员应该充分利用应急管理专家资源,强化全省安监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业务培训。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的能力。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知识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强化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二)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案》要求,加大协调力度,深化应急救援机制创新,制定配套办法,全力推动救援中心建设及救援资金补偿等系列工作机制落实。加强对新建省级救援中心的指导、支持力度,强化救援指战员素质提升,推动救援中心与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按照建立完善专业基地、专业队伍、专业设备的“三专”要求,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依法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快构建符合救援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三)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救援组织和队伍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鼓励、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构建政府储备与市场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配套的体制机制,利用市场资源,拓展社会代储渠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实现资源共享和使用效益最大化,为事故救援提供有效保障。

(五)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救援技术竞赛。选派队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适时组织选拔参加第三届全国危险化学品救援技术竞赛队伍。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一)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认真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应急预案应用,组织开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活动。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指导开展政企联合、社企联合、多部门协作等形式的应急演练,深入开展应急预案优化工作,推行现场处置方案牌板化,提高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切实发挥好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应急处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的意见》,研究和建立我省部门间、地区间应急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并适时开展有实际内容的联动活动,提高协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科学施救能力。

(三)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充分依靠应急管理和救援专家,为应急培训、装备建设、预案演练、应急检查、事故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鼓励应急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材料、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应急评估和典型案例剖析,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典型预案手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救援队伍处置类似事故的应急能力。

(五)强化应急平台应用。督促、指导各市安监局和省级应急救援中心深化应急平台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的开发,将救援队伍、救援物资装备、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事故救援及评估案例等信息纳入信息资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建立信息采集调度机制,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和应用,做好信息统计分析和应用工作。

三、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广试点成果

(一)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在总结示范点创建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创建活动,推动企业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推广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标准化试点成果。督促、指导各市认真贯彻《省安监局关于推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成果的通知》(鲁安监发 〔2016〕131号)精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确保试点成果得到推广应用。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标准列为山东省地方标准。

(三)推动开展化工园区试点工作。抓好东营港化工园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强化化工园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完善和改进管理机制,从而全力提升化工园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活动,研究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执法检查,大力推进应急管理依法治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做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贯工作。

(二)加强执法检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纳入2017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执法检查,细化执法检查事项,明确执法检查标准,规范执法检查流程,建立检查结果应用及上报制度,以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

五、强化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强全员岗位应急培训。充分利用应急管理专家资源,强化全省安监系统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业务培训。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的能力。

(二)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总体工作中,强化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加强警示教育,加强应急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和应急救援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开展应急宣传。

六、加强应急管理队伍自身建设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队伍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应急管理专业素养,按照“三个一流”的工作要求,攻坚克难,努力工作,出色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扩展资料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另一方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是安全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职工掌握各种安全知识,避免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企业的岗位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随着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从业人员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企业生产活动的需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有:“三级”安全教育、安全责任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一、“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入厂教育是对新员工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安全部门进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

二、 安全责任教育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等教育。结合相关的事例使新员工认识到这些规程、制度和纪律,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

三、 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无价宝,这是从无数次血的教训中得出的人生真谛。“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就是稳定、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

四、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

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安全的基本知识

一、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高处作业。

二、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最低坠落点。凡登高2米以上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空作业工人预防坠落伤亡的保护用品由带子、绳笔和金属配件组成,总称安全带。

三、安全带的使用和检查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

四、高空作业安全规范(四必须,二严格)

1、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票证,必须扎牢脚手架,并符合安全要求,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必须有人负责监护。

2、向上攀登时不准拉未固定的物体,不准随意从高处向地面乱丢杂物。

安全培训内容

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安全培训内容

企业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台账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及其它人员的安全知识。

5、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培训方式方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要求集中到常德安培中心或组织到省级培训单位参加学习,并取得资质。

其他员工参加本场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1—2月份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4月份学习: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5—6月份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转业知识。产管理相关台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应急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1、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2、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

4、应急管理培训。

5、应急演练。

6、应急通讯设备保障。

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安全员培训内容有哪些

安全员培训内容有管理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教育。

1、管理人员培训,主要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职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有关的事故案例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2、从业人员培训,主要是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日常安全教育,主要是学习国家与政府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以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还有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开展岗位的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但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扩展资料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 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 下一篇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