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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4 17:44:14 人气: 作者:老师

高校培训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4〕312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归口管理单位须将所有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年度培训费预算时,需明确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按照学校预算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及追加程序办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180

伙食费110
场地费和讲课费10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
合计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在发生的前提下相互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九条 15天以内的培训费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在校内举行。确需在校外培训的,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培训通知(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及具体议程等事项);
(二)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三)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有效凭证;
(四)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200元以下)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选派职工参加短期出国培训的,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

西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介绍

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扩充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学校将统筹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行和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的原则。

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接受委托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费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举办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要求和经费额度编制培训计划(附表1)(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预算等),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施行。

第六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培训项目完成后,应据实编制项目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及其他费用是指培训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和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培训场地费(培训的会议

室、教室租金)、设备租赁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用可以适当增口。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策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财务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和预决表、按照规定和标准统一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策十四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策十五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活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预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决算支出是否超预算;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短期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9月14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创新、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开放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学校《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短期教育培训工作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法依规,因需施训;

(二) 强化公益属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

(三) 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坚持质量导向,塑造法大品牌;

(四) 所有短训班须自主招生,或由培训单位直接委托我校进行培训,不允许与第三方合作。

第三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统筹协调校内资源,引导教育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办学体制
第四条 具有开放教育办学资格的各学院、在编的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短期培训工作的实体机构。禁止新型研究院、非在编科研机构举办培训班。

办学部门只接受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委托培训,不得与第三方机构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 办学部门是短期培训工作的办学责任主体,须建立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并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短期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学校开放教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体系与人文环境。

第三章 审批与监管
第七条 办学部门开展短期培训,须严格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立项申报程序并将相关材料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及备案。

办学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时向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学项目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项目合作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确,招生宣传材料须注明办学部门全称、标明监督电话与监督人,并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严禁误导性的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声誉。

第九条 办学部门须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与综合资源优势,提高培训的层次与质量,打造我校项目品牌。

(一) 办学部门须积极建设相对稳定的教育培训师资队伍,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教学效果好的授课教师。

(二) 办学部门须对教育培训教师授课内容负责,遵守纪律,从严治教。

(三) 办学部门须定期向培训班学员进行教学及服务质量的调研,以便对培训质量进行监测与督导,并将调研结果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校内短期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办学部门原则上不能跨学科举办培训班,如确需跨专业举办培训班,须向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专门的办学机构,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短期培训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各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第十二条 各办学部门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与严肃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培训费用支出包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包括师资费、食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 食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及用餐费用。

(三)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六)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师资费管理

(一) 党政干部培训班的讲课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实施,面向市场、依据办学成本合理定价的其他培训班的讲课费标准由办学部门制定,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备案制定,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及主管校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工作人员差旅会议、自聘人员用工成本等因培训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短期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短期培训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短期培训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十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 结业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颁发短期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电子证书);严禁办学部门自行印制及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短期培训结业证书制作前须提交《中国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用印申请单》,并按照用印流程,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办学部门至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领取证书(电子证书提交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结业证书需注明办学部门,加盖学校公章,统一编号。结业名单须报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印发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师培训制度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教师培训制度需要努力完善的方面有哪几个

教师培训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培训机制

1、创建教师培训管理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为校长,直接责任人则为副校长,做出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并完善,同时还要做到明确分工。

2、创建一套健全的培训制度,以及考核评估细则。

3、对培训内容加以明确,然后专门开展新课程理念培训、学科实践培训、自学提高培训以及信息技术培训。

二、培训人员管理

1、学校高层管理要有专门的培训专题,一般要带有目的和内容,同时还要有辅导材料。

2、骨干教师有专门的帮扶对象,有示范课有帮扶教师帮忙。

3、教师有义务和权利参加各种培训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

4、每位教师都要参加培训工作,然后按照出勤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三、培训过程管理

1、制订培训计划,同时要明确骨干教师帮扶对象。

2、探索一套完善的培训模式,比如可以通过现代化媒体进行观看,也可以通过远程教学进行指导。

四、培训结果管理

1、制订培训评估考核标准,定期对培训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并评估期末进行总结。

2、完善充实教师业务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升以及薪资待遇的参考。

以上就是教师培训制度的具体内容,所有教师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种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个人业务技能。

培训机构教师管理制度细则

培训机构教师管理制度细则如下:

1、所有任课老师应在课前课后做好签到签退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工资的百分之十,5至30分钟扣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五十,30分钟以上扣本课时的百分之百。

2、所有培训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排课表上课。每次上课需提前10分钟到岗候课。

3、教师上班上课期间要注重仪表,着装得体,能体现艺体教师的身份和气质,舞蹈教师要统一着装,穿练功服、鞋。

4、上课之前老师点名,开课后十五分钟如学生仍未到堂,就将点名册交到办公室,问清具体情况,对学生负责。开课十五分钟后二十分钟前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5、成绩每学期考核一次。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

6、所有任课教师要维持好自己的课堂教学纪律,如出现课堂教学混乱,或教师无故离开教室,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者每次扣除本课时费的百分之十。

7、上课期间通讯设备设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授课。上课期间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发现一次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一. 课堂教学管理

8、任课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让学生带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滑板等危险品,不得乱涂乱刻,不得追逐打闹,攀上趴下,推碰镜子,翻把干等。

9、对待学生及学生家长要随和可亲,不得发生口角,更不能打骂 体罚学生。遇到问题需耐心讲解,无法解决的应向负责人反映,如遇投诉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

10、课后应与学生家长沟通,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11、任课教师要保证一学期的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简单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交到培训学校办公室。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条 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第十条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 电子科技大学 非学历教育品牌。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 电子科技大学 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与校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收入分配比例须依照学校相应文件,保证学校利益。办班结束后,办班单位填写“ 电子科技大学 收入分配结算表”,报送校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 规定进行结算。
 七条各办班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将宣传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利用统一的宣传平台协助宣传。
 八条各种非学历教育以办班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全面负责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需配有专人负责管理。办学单位在开班前必须将教学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教学计划、培训大纲严格执行,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办班。安排好任课教师,加强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为保证培训质量,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各办班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方面。
 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班的证书发放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本校证书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将《 电子科技大学 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及有关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培训班种类颁发相应的证书。其中: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由办学单位负责办理,归口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和研修班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发放;二学士学位证书由办班单位申报,教务处负责审核发放;各种等级、认证证书由办班单位负责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非研修班的各类结业证,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发放;成绩证明书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根据需要,办班单位可在相应证书上附章。, 1 2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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