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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3-05-02 18:33:44 人气: 作者:老师

零售药店医保培训内容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药店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营业面积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药品经营许可证号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人员构成药学技术人员数总数职称分类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或初级职称营业人员其他人员数合计申请内容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印章)年月日说明:一、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三、最后一栏由行政部门负责填写。四、零售药店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1、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其他规定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印章)年月日说明:一、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三、最后一栏由行政部门负责填写。四、零售药店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1、药品企业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其他规定材料。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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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药店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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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表,医保账号(一般是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流程:提供1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七、其它规定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零售药店医保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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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四月十七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但零售药店或连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发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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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药店员工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守则1.总则制定目的为使本员工更好地遵守管理制度,特制定此守则,以便执行。适用范围凡经本录用的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均须遵守本守则。权责单位(1).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本守则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本守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3).由人力资源部印制成册,所有员工每人一册。2.员工守则2.1.仪容仪表规定(1).员工上班必须着装整洁、朴素大方,不得有脏污,(2).男员工不得穿背心、短裤,上衣扣子不得解开超过(含)两个;女员工不得穿着过于裸露的衣服。(3).若有规定工作服,必须着工作服上班。(4).不得穿拖鞋上班,鞋应干净。男士应穿黑或棕色皮鞋上班。(5).男员工不得光头或留长发,头发长度以保持不盖耳部和不触衣领为准,男女员工均不得把头发染成黑色以外的颜色,上班时均应将头发梳理整齐。男员工不准留胡须。(6).所有员工不得留长指甲,且须保持整洁。2.2.基本行为举止规定(1).上班应保持以下基本要求:形象:仪容端庄、热情大方。谈吐:温文有礼、简捷明快。问好:※早上见面时应以诚恳的态度清晰说声“早上好”。※在首次开门进入办公室时,如果办公室有人则应以大家听得到的声音说“早上好”。※听到别人打招呼,应大方回礼,以免失礼。※在通道、走廊遇到同事时应点头微笑行礼。※告辞再见:先行者应以清晰的声音说“与大家说再见”。(2)在工作岗位上:※在办公室应保持肃静,交谈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条件。※有人招呼应立即回应,如有急事需先说声“对不起,请稍候“。※招呼人时声音应清晰、大方,有职务以职务相称,无职务以先生、小姐相称,切忌称绰号。※坐姿要正,切忌趴伏、仰坐或将脚放在桌面的不雅姿态。※有关工作商谈力求简明。(3)一般交谈举止:交谈时忌左顾右盼;谈话态度要诚恳;适当的称谓沟通双方的亲切感;不可边说话边打哈欠或显出不耐烦;访问见面时应说“对不起,打扰您”,告辞时应说“对不起,打扰您了”。(4)工作场所:※走路要轻快,以免和人相撞。※遇到上司、客人和同事轻轻点头,并稍有让路,以示敬意。※陪同上司和客人走路时,要稍退后,以示谦恭。※进入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不能敲门时打招呼,经允许方可进入。(5).同事、工友遇到困难时,任何员工均有责任及义务帮助解决困难,提供必要的支援。(6).外出办事的工作人员,进入办事机构办公室前,应先检查自身仪容仪表,并适度敲门,待主人允许后方可进入,进入后应先使用礼貌用语。(7).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电话铃响三声之内应接听;接打电话,应语调平缓,声音柔和适度;不得大喊大叫,影响他人工作,也不可无精打采,影响形象;使用电话应长话短说,禁止电话聊天;接听电话,应先报:“您好,北京戎舒康生物科技”,然后问询或转接。(8).热诚接待宾客,使用礼貌语言,守时守信,不卑不亢,不做有损国格、形象或人格的事。(9).禁止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办公场所、生产车间、仓库及其他禁烟区域严禁吸烟。(10).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文明用餐。(11).每天工作完毕后,自觉进行岗位区域及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自觉搞好办公场所卫生工作。(12).使用卫生间后应随手冲洗并要检查是否冲洗干净。(13).爱护公物,力求节约,养成人离开前随手关灯、电风扇、空调、水龙头等的习惯。(14).所有员工应自觉维护和发展形象,不得有任何有损形象的行为或言辞。(15).所有员工应互敬互爱,和谐相处。(16).不损人利已,不讥讽挖苦,不窥探他人稳私,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以工作之外事情议论他人。(17).严禁拉帮结伙,滥用权力。(18).严禁打架斗殴。(19).严禁聚众赌博。(20).住宿人员应遵守集体宿舍公约。2.3.工作纪律规定2.3.1.基本行为举止规定(1).上班时必须将工作证(牌)正确佩戴于左胸前。(2).外出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无**务还是私事)。(3).上、下班须打卡,不得托人或代人打卡,不得伪造出勤卡,不得虚打加班卡,打卡时按秩序。(4).携带物品外出时须办理规定手续,发生丢失损坏时照价赔偿。(5).禁止带领以外非办事人员进入或宿舍留宿(因业务需要,须经批准),不准将小孩带入车间或办公室。(6).以上规定,门卫或前台应严格要求,所有员工应积极配合。2.3.2.工作纪律规定(1).上班时不得吃东西、聊天、喧哗、追逐嬉戏、打瞌睡、吃零食、看小说。(2).不得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3).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4).未经允许,不得在工作场所自放音乐或听“随身听”。(5).工作时间不得喝酒(公务应酬除外,但提倡中午不喝酒)。(6).工作时间禁止私人会客;工作会客应在会客厅或指定场所。(7).离开工作岗位时须防止干扰他人。(8).必须尽忠职守,服从指挥安排,对上级工作安排有争议时须以首选服从为前提,但可以后提出意见。(9).会议途中,尊重主持人或发言人,不随意插话、抢话,有事先举手或以纸条传递。(10).自觉维护工作环境卫生,各种物品摆放整齐。(11).非指定操作者,不得操作各种设备(含办公设备,不得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仪器;指定操作者须依照操作规程操作,特别注意安全。(12).下级应尊重上级,上级应关心下级,各种工作报告须依照管理层次逐级呈报,不得越级(特殊、紧急情况除外,但须于事后向直属主管报告),当个人意见未获采纳前,应严格执行规定或上级指令,不得因个人意见阻挠组织运作。(13).工作岗位服从上司安排,执行生产、工作任务时不得畏难借故回避或互相推诿,遇临时紧急任务,虽非工作时间内,经通知后应立即到场处理。(14).下班前应关好门窗、水电,将工作环境整理整齐清楚。(15).严守机密,未经总经理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文件资料不得让以外人员借阅;不得泄露各项计划、议程、决定等。(16).不得利用公物制作或唆使他人制作私人物品。(17).不得利用职权行贪污、受贿、行贿及其他损害利益的事情;不得以名义招摇撞骗;不得以公务关系,从事与集团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客户资源或商情资料或本名义销售非本的产品或从事其他买卖(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宴请娱乐)。(18).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兼职或经营其他副业,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本相同或类似之事业。(19).工作态度应端正负责,事先计划周详,事中尽责尽力,事后不断改善,不可阳奉阴违,敷衍搪塞。(20).爱护企业的一切公共设施设备,严禁损坏。2.3.3.保密制度(1).员工个人或近亲不得经营或投资与有关的事业,不得兼任以外任何职务。(2).严守机密,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不得泄露。(3).财务报表、预算报告、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性及劳务性收入资料、内部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不得泄露。(4).的档案或资料,未经总经理或行政总监特别授权时,不得携带离开。(5).本员工离开后,不得用的技术秘密(包括经营及特有的专利)为他人或自己服务。3.工作规则3.1.努力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是每位员工应尽的工作责任和义务。(1).按本职工作岗位之需要,主动探求更好的办法并努力实现。(2).应主动与相关人员协调,以保证工作的完整与准确。(3).发展是每位员工的工作目标,每位员工应为更好完善积极献计献策。3.2.对计划好的工作应按计划完成,遇到特殊困难应及时向上司汇报并说明原因和可能完成的最后期限。3.3.对指派的工作应尽心完成,遇有困难应细致说明。3.4.接受命令的原则3.4.1.接受命令时(1).接受命令通常要准备笔记,记下要点:为什么——工作的意义。做什么——工作的目标和目的。如何做——工作的程序,方法。何时做——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在何处——工作场所。何人——协调、配合人。成本费用多少——费用计划。(2).认真听后,要提出问题。(3).接受命令后,再重复一遍。3.4.2.有意见时的呈述(1).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陈述意见。(2).以谦虚的态度直率的陈述意见。(3).按照事实简洁的陈述意见。(4).请求上司的指示。3.4.3.接受命令后(1).不考虑不能够的理由而向具体化的方向考虑。(2).上司希望什么呢?尽快抓住重点和核心。(3).正确判断内容。(4).迅速推动实行。(5).不遗漏地确认实行的结果。3.5.向报告的原则3.5.1.在下述情况应报告(1).命令的工作告一段落。(2).发生了特殊情况。(3).已知工作比预定时间要长。(4).预料到结果的时候。(5).违反规定的时候。(6).开会、研修、出差归来时。(7).工作周期较长时。3.5.2.报告的准备(1).向谁报告,报告什么。(2).报告的顺序(A-G)。(3).决定书面报告,还是口头报告。(4).准备数字、实物、图表等。(5).调查实例。(6).向有关人员事前联络。(7).选择报告的时间和场所。3.5.3.报告方法(1).报告简洁的按结论,理由,经过等顺序进行。(2).事实要正确,要强调重点。(3).要考虑对方的理解程度。(4).不浪费时间。3.5.4.写报告的方法(1).标出题目。(2).首先写出事件的梗概和结论。(3).逐条写,要简单明了。(4).要注意论点的一贯性,前后呼应。员工奖惩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1).以公平的奖惩标准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并使本职工之行为有所遵循。(2).建立合理明确的奖惩制度,以强化团体纪律,促使本管理工作进行顺畅。1.2.适用范围凡本职工之奖惩,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1.3.权责单位(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1.4.人力资源部为本办法之管理单位奖励规定2.1.奖励分类本职工之奖励分为下列五种:(1).嘉奖。(2).记功。(3).记大功。(4).奖金。(5).晋升等级。2.2.奖励标准2.2.1.嘉奖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嘉奖:(1).全年从未迟到及旷工者。(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效者。(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者。(4).有其他功绩者。2.2.2.记功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功:(1).对于营销方法或管理制度等,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置得宜者。(4).有其他较大功绩者。(5).经常受到客户的表扬和书面感谢者。(6).曾记两次以上嘉奖者。2.2.3.记大功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1).对营销战术或技术方面,有所发明或改进卓有成效者。(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3).维护职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4).维护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5).有其他重大功绩者。(6).曾记二次以上“记功”奖者。2.2.4.奖金或晋级有下列业绩之一者,得予以记奖金或晋级。(1).各营销、客户服务品质之改进确有成效。(2).连续工作五年考绩优良(乙等以上),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3).对于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表扬者。(4).曾记大功两次以上者。(5).有其他特殊功绩者。3.惩罚规定3.1.惩罚分类本职工之惩罚分为下列四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免职。3.2.惩罚标准3.2.1.警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1).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2).在禁烟地点吸烟者。(3).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疏忽工作者。(4).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6).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7).涂写墙壁、机器,有碍观瞻者。(8).出入不遵守规定而拒绝门卫或管理人员查询者。(9).其他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认为应予警告惩处者。3.2.2.记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记过:(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2).因疏忽导致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3).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害他人工作有事证者。(4).不经许可擅自越权作主,致使蒙受损失者。(5).与客户争吵,对客户不诚或服务不周等损坏形象者。(6).私生活不检点,影响信誉或运作者。(7).擅离职守,且虚报加班事宜者。(8).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利益有具体事实者。(9).以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10).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休息或处理私事者。(11).其他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认为应予记过惩处者。3.2.3.记大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记大过:(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蒙受损失者。(2).泄露生产、营销或事务上机密者。(3).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者。(4).撕毁公告或公务文件者。(5).擅自变更政策或工作方法,致使受损失者。(6).拒绝服从主管人员之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7).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受损失者。(8).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事者。(9).携带违禁或危险物品进入之工厂、库房不听劝阻者。(10).其他有重大违反规定事宜,经主管认为应予记大过惩处者。3.2.4.免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免职:(1).利用本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信誉受损者。(2).泄漏机密,造成损失者。(3).贪污挪用公款,证据确凿者。(4).在内互殴或殴人者。(5).偷窃财务者。(6).请假期间内往他处工作经查明属实者。(7).一再不听各级主管人员之指挥,且行为粗暴情节严重者。(8).故意破坏或损坏公物者。(9).在内聚赌或有伤风化之行为者。(10).私自留宿不良分子于,致生事故者。(11).记大过满二次,且经核定者。(12).本人或唆使他人公然威胁主管或以暴力威胁同事有事证者。(13).非法怠工或鼓动他人怠工有具体事实者。(14).在外行为不端,被判徒刑确定者。(15).在严禁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者。(16).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或有公然侮辱上级之行为者。(17).参加非法组织或有意破坏者。(18).结伙纠众,扰乱秩序者。(19).未经请假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无故旷工满三天者。(20).有其他违反法律之行为,情节严重者。4.注意事项4.1.奖惩核定流程(1).职工如发生符合奖惩标准等情事时,应由直属主管提报《奖惩呈报表》,详填发生时间、地点、事实。(2).人力资源部依据本办法之奖惩标准,签注意见于《奖惩呈报表》。(3).人力资源部呈送总经理裁定后公布,并登记列入考绩。4.2.惩罚累计(1).职工一年内记两次警告,得作为记过一次。(2).记过两次得作为记大过一次。(3).累记大过两次且经核定者,得予免职。4.3.功过抵消职工平日功过得于每年年终考绩时,由人力资源部相互抵消,其规定如下:(1).年度内嘉奖与警告抵消。(2).年度内记功一次或嘉奖两次得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二次。(3).年度内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两次得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两次。4.4.移送司法部门职工所犯过失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时,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议处外,并得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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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申请医保的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百度百科——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保险的立法,(2)制定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3)研究制定医疗保险长远发展规划,(4)督促检查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5)医疗保险组织机构的设置,(6)医疗保险人员的配备与培训,(7)对医疗保险法令、规章制度实施的监督和检查,(8)受理社会保险方面的申诉,进行调解和行政性仲裁。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2)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管理,(4)推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医疗保险药品定点药房申办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药店办理医保刷卡流程
      一、申请资格: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工商、税务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药店办理医保刷卡申请表,医保账号。二、申请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正常经营1年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药品经营场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五)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商品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药品经营品种的80%;药品要按规定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提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必须分柜、分区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保范围的其他物品;
      (六)经营药品必须有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的“进、销、存”台帐;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检查需要,及时提供“进、销、存”台账;
      (七)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他药品从业人员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每年)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八)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工作;
      (九)申请定点前12个月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提供所需资料后,交当地医保处备案审批资格,安装医保POS机后使用。
      具体正规程序以当地医保处为主。(每个医保处,手续略有不同。)
三、开药店医保怎么申请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药品零售企业主要要在三个方面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硬件和软件。人员:要有药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具体条件要看拟开的药店是处于县城以上的区域还是在乡镇或村,区域不同条件可能不一样,这要看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的具体规定:解释:要有一名药学技术人员,要求在县级以上地区的为执业药师资格,在县级以下可以为从业药师和中专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毕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各省,可能还有一些区别。硬件:必须有固定的药品经营场所,它要能符合贮存药品、不影响药品质量、有利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总体条件,处于不同区域场所的面积要求可能不一样;解释:一般面积为县级以上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县以下原则上为4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仓库为20平米,但在去年国家局对农村药店的营业场所有有所放松,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满足相地经营要求的即可。软件:必须制定有符合规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主要参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条款,并能认真执行这些工作制剂,要做到有据或可查(即执行制度要有记录)。除了以上条件,开药店手续的要准备的材料还有:一是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上学和工作),申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申人为社会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二是拟经营药品的范围;三是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四是似设营业场所、仓库的有关部门(民政局下面有地名区划公室)核准的门牌号;五是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六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注:省、市地方不同,要求会有一定的差异。不过要求的材料比其它开店类型要严格是确切无疑的。药店一直是一个管理比较严格的行业。下面是某政府制定的开药店需要的手续规定:开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人向拟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人。(四)申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证申请后,依据开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当这些手续完成,你向所在地的市级药监局书面申请,药监局受理申请后会向你发出立项通知,这时你就可以正式筹建了,准备好后书面申请验收,药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通过后将会给你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取证这个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药监局申请GSP认证,省药监局将在三个月内组织人员现场认证检查,通过后发给证书。药店更名需要的手续:1.拿着营业执照.公章先到所在工商局查询你想变的名称,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好.2.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到工商局进行变更.3.变更完营业执照再,4.变更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表(领取).法定代表人复印件,5.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登记证应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代码证复印件.税务变更登记表(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具体情况各省可能会有差异,建议到当地药监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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